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永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建興 被告亞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被告 趙月即 朝成 園藝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
林詠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