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臺科技大學(原名:私立中臺醫護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甲○○、丙○○、乙○○間請求
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1萬8094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