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無上述情形
,逕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即無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因執行異議事件業已具狀起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5字第9239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有本院院內查詢表
在卷可憑,聲請人援引本院97年度執5字第92397號執行事件
案號,認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顯屬違誤,是聲請人之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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