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60號債權人鍾欣庭債務人 邱淑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支票乙紙(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發票日:90年3月20日,面額:新臺幣100,000元)交付債權人,經債權人提示未獲付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佳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4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