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鄒美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李玉雲附表:~t46;┌────────────────────────────────────────────────────┐│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林延華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東│101年8月25日│78,000元│FA0000000│││││門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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