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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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2號上訴人 林萬盛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2年1月1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29,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