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六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李德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十五萬四千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十五萬三千九百五十六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㈢、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