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田錨住訴訟代理人 吳再生 住台北市○○○路○○○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伍萬肆仟捌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壹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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