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林秋萍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市○○區○○街卅七巷十號訴訟代理人甲○○住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證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