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陳金華

被告 呂清秀

吳梅翠

吳宗鴻

吳雅蔆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對民國113年11月28

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補充增列「被告與被代位人 吳宗儒 應就被繼承人 吳應麟 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同法第394條之規定,法

  院如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或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與被代位人吳宗儒應就被繼承人吳應麟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部分,為有理由,本院漏未宣告,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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