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上訴人 劉一澤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香如 法定代理人 劉冠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迪 等人間給付房屋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4,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