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7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52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宙○○玄○○黃○○A○○○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江宜樺 部長訴訟代理人C○○
D○○
參加人台南市政府代表人B○○市長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752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附表關於編號1欄所載權利範圍部分,編號3、7欄所載土地地號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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