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捌月」所載之「減刑為有期徒刑捌月」,應更正為「減刑為有期徒刑玖月」;附表編號四之「減刑後宣告刑」欄所載之「有期徒刑捌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舉重以明輕,則刑事裁定文字,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時,原審法院自亦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合先敘明。
二、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原宣告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依法應減刑為有期徒刑九月,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捌月」所載之「減刑為有期徒刑捌月」,以及附表編號四之「減刑後宣告刑」欄所載之「有期徒刑捌月」,顯為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