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林姿妏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彥
洪瑞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姿妏於民國100年12月至103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 林彥勝 、洪瑞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8,01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姿妏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彥勝、洪瑞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姿妏、林彥│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2%│││78,011元│勝、洪瑞霞│2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姿妏、林彥│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78,011元│勝、洪瑞霞│月2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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