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顏春銘
顏春收 顏雙堅 顏两固 顏德興 顏德信 顏德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葉俊榮 (部長)訴訟代理人 鄭雅芳
張倩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