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告興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