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84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年、月、日)。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