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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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58號聲請人 許美玲 (即 賴坤屋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賴坤屋(亡)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賴坤屋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賴坤屋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由被繼承人賴坤屋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坤屋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98年度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坤屋之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賴坤屋之遺產,包括:桃園縣○○鄉○○段○○○○號、310地號、
312地號、313地號、坐落於桃園縣○○鄉○○段○○○○號其上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鄉○○○路○○號4樓),經債權人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1年度司執字第78607號強制執行,以總價新臺幣2,469,900元拍定買受在案。爰請求酌定本件賴坤屋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另請求於代管期間墊費用新臺幣1,867元等語。並提出收據三紙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述,業據提出前揭書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18號卷宗查核無誤,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又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1年度司執字第78607號強制執行,經拍定總價合計新臺幣2,469,900元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5月1日桃院晴101司執金字第78607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賴坤屋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並無不合。茲審酌上開不動產係由法院強制執行,而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項待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並非冗長,另參酌本件如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18,133元為適當。另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新臺幣1,867元乙節,據其提出單據影本等為憑,是該部分聲請人請求代墊支付費用尚無不合,其與前項管理報酬合計為新臺幣20,000元,均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式費用,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