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30號原告SharpPowerEnterpriseCo.,Limited法定代理人 郭正儒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複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被告華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幼儀 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 律師
鍾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鍾佩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