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洪振凱
洪克綺 兼法定代理人 梁碧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複代理人 余宗鳴 律師被告 洪寶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1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寶山所犯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石蕙慈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