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郭文翰 被告 林睿宏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114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家慧
法官吳元曜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官逸嫻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