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0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豐茂選任辯護人林泓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9985、19987、19988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曾豐茂犯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其支付方式以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一日支付;第一期至第十一期每期支付新臺幣貳萬元,第十二期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豐茂係「金品貴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品貴公司,登記負責人先後為 黃雅雯 、 涂家龍 、 陳元哲 )、「 友達興 業有限公司」(下稱:友達興業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涂家龍)之實際負責人,自民國94年12月間起,亦為「竹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竹華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 鄭舜禧 、 郭恒源 、 陳保材 )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為提高金品貴公司、友達興業公司、竹華公司之營業額,美化財務報表以向銀行辦理借貸,竟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曾豐茂明知金品貴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
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四張,並於附表一所示申報日期,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金品貴公司之進項憑證,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稅額。曾豐茂亦明知金品貴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勞務或貨品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四張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以供作如附表二所示各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㈡曾豐茂明知友達興業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三所示竹華公司進
貨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向如附表三所示竹華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二張,並於附表三所示申報日期,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友達興業公司之進項憑證,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逃漏如附表三所示之稅捐。曾豐茂亦明知友達興業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勞務或貨品予如附表四所示之金品貴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虛偽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一張予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以供作如附表四所示金品貴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㈢曾豐茂明知竹華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五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之
事實,竟基於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向如附表五所示之營業人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共七張,並於附表所示申報日期,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竹華公司之進項憑證,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逃漏如附表五所示之稅捐。曾豐茂亦明知竹華公司並無實際銷售勞務或貨品予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虛偽開立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六張予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以供作如附表六所示各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㈣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告發後,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㈠被告曾豐茂於國稅局調查、檢察官偵查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涂家龍、鄭舜禧、陳保材於國稅局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
㈢證人 盧朝亮 於國稅局調查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詞。
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10472號函附之涉
嫌人案情分析資料、金品貴公司設立、變更基本資料、金品貴公司欠稅資料、金品貴公司涉案期間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資料、金品貴公司涉案期間銷項去路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資料、負責人調查資料。
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9578號函附之涉
嫌人案情分析資料、友達興業公司設立、變更基本資料、友達興業公司欠稅資料、友達興業公司涉案期間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資料、友達興業公司涉案期間銷項去路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資料、負責人調查資料。
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40009522號函附之涉
嫌人案情分析資料、竹華公司設立、變更基本資料、竹華公司欠稅資料、竹華公司涉案期間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資料、竹華公司涉案期間銷項去路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資料、負責人調查資料。
三、按營業稅之申報,依被告行為時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之時間,依被告行為時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查本案並無任何證據證明附表一至六所示營業人有遲延或漏報如本判決附表一至六所示各期營業稅之情形,是應認附表一至六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均在當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併予敘明。
四、是核被告就附表一、三、五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二、四、六部分,依其開立不實發票之時間,所為分別係犯修正前或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犯法條詳如附表一至六所示)。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逃漏稅捐,其行為有局部之同一性,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又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附表一、三、五部分,應以金品貴公司、友達興業公司、竹華公司申報營業稅之日期,認定被告逃漏稅捐之罪數;附表二、四、六部分,則以開立不實發票之時間,認定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數。檢察官起訴意旨認應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尚有未洽。被告如附表一至六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五、又被告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同條例第5條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第9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附錄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附表一:金品貴公司進項┌─┬───┬────┬────┬────┬─────┬─────┬─────┬──────┬───────────┐│編│營業人│申報日期│逃漏營業│開立時間│發票字軌│發票金額│營業稅額│所犯法條│罪名及宣告刑││號│││稅期間│││(新臺幣)│(新臺幣)│││├─┼───┼────┼────┼────┼─────┼─────┼─────┼──────┼───────────┤│1│美品小│95年3月│95年1、2│95年1月│KU00000000│420,000元│21,000元│稅捐稽徵法第│曾豐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屋│15日前某│月├────┼─────┼─────┼─────┤41條、第47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日││95年2月│KU00000000│210,000元│10,500元│第1項第1款│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2│友達興│95年9月│95年7、8│95年8月│NU00000000│170,500元│8,525元││曾豐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業公司│15日前某│月││││││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日│││││││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3│竹華公│95年1月│94年11、│94年12月│JU00000000│626,200元│31,310元││曾豐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司│15日前某│12月││││││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日│││││││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二:金品貴公司銷項┌─┬───┬────┬────┬────┬─────┬─────┬─────┬──────┬───────────┐│編│營業人│申報日期│逃漏營業│開立時間│發票字軌│發票金額│營業稅額│所犯法條│罪名及宣告刑││號│││稅期間│││(新臺幣)│(新臺幣)│││├─┼───┼────┼────┼────┼─────┼─────┼─────┼──────┼───────────┤│1│ 丞穩服 │95年3月│95年1、2│95年1月│KU00000000│300,200元│15,010元│1.修正前商業│曾豐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飾精品│15日前某│月│││││會計法第71│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店│日││││││條第1款│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2.稅捐稽徵法│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第43條第1│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項│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2│竹華公│95年5月│95年3、4│95年3月│LU00000000│180,546元│9,027元││曾豐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司│15日前某│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日│││││││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95年7月│95年5、6│95年6月│MU00000000│202,500元│10,125元│1.商業會計法│曾豐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15日前某│月│││││第71條第1│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日││││││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2.稅捐稽徵法│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第43條第1│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項│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95年9月│95年7、8│95年8月│NU00000000│169,965元│8,498元││曾豐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15日前某│月││││││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三:友達興業公司進項┌─┬───┬────┬────┬────┬─────┬─────┬─────┬──────┬───────────┐│編│營業人│申報日期│逃漏營業│開立時間│發票字軌│發票金額│營業稅額│所犯法條│罪名及宣告刑││號│││稅期間│││(新臺幣)│(新臺幣)│││├─┼───┼────┼────┼────┼─────┼─────┼─────┼──────┼───────────┤│1│竹華公│95年7月│95年5、6│95年6月│MU00000000│225,000元│11,250元│稅捐稽徵法第│曾豐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司│15日前某│月│││││41條、第47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日││││││第1項第1款│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95年9月│95年7、8│95年8月│NU00000000│200,000元│10,000元││曾豐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15日前某│月││││││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日│││││││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四:友達興業公司銷項┌─┬───┬────┬────┬────┬─────┬─────┬─────┬──────┬───────────┐│編│營業人│申報日期│逃漏營業│開立時間│發票字軌│發票金額│營業稅額│所犯法條│罪名及宣告刑││號│││稅期間│││(新臺幣)│(新臺幣)│││├─┼───┼────┼────┼────┼─────┼─────┼─────┼──────┼───────────┤│1│金品貴│95年9月│95年7、8│95年8月│NU00000000│170,500元│8,525元│1.商業會計法│曾豐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公司│15日前某│月│││││第71條第1│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日││││││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2.稅捐稽徵法│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第43條第1│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項│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五:竹華公司進項┌─┬───┬────┬────┬────┬─────┬─────┬─────┬──────┬───────────┐│編│營業人│申報日期│逃漏營業│開立時間│發票字軌│發票金額│營業稅額│所犯法條│罪名及宣告刑││號│││稅期間│││(新臺幣)│(新臺幣)│││├─┼───┼────┼────┼────┼─────┼─────┼─────┼──────┼───────────┤│1│丞穩服│95年1月│94年11、│94年12月│JU00000000│95,238元│4,762元│稅捐稽徵法第│曾豐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飾精品│15日前某│12月│││││41條、第47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店│日├────┼────┼─────┼─────┼─────┤第1項第1款│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94年11、│94年12月│JU00000000│114,286元│5,714元││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1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94年11、│94年12月│JU00000000│857,14元│4,286元││壹日。│││││12月│││││││├─┼───┼────┼────┼────┼─────┼─────┼─────┤├───────────┤│2│ 士逸 有│95年5月│95年3、4│95年4月│LU00000000│217,500元│10,875元││曾豐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限公司│15日前某│月││││││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日│││││││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3│金品貴││95年3、4│95年3月│LU00000000│180,546元│9,027元││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公司││月││││││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95年7月│95年5、6│95年6月│MU00000000│202,500元│10,125元││曾豐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15日前某│月││││││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日│││││││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95年9月│95年7、8│95年8月│NU00000000│169,965元│8,498元││曾豐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15日前某│月││││││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日│││││││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六:竹華公司銷項┌─┬───┬────┬────┬────┬─────┬─────┬─────┬──────┬───────────┐│編│營業人│申報日期│逃漏營業│開立時間│發票字軌│發票金額│營業稅額│所犯法條│罪名及宣告刑││號│││稅期間│││(新臺幣)│(新臺幣)│││├─┼───┼────┼────┼────┼─────┼─────┼─────┼──────┼───────────┤│1│金品貴│95年1月│94年11、│94年12月│JU00000000│626,200元│31,310元│1.修正前商業│曾豐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公司│15日前某│12月│││││會計法第71│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日││││││條第1款│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2.稅捐稽徵法│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第43條第1│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項│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2│美品小│95年3月│95年1、2│95年2月│KU00000000│630,000元│31,500元││曾豐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屋│15日前某│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日│││││││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3│建州實│95年5月│95年3、4│95年4月│LU00000000│270,000元│13,500元││曾豐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業有限│15日前某│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公司│日│││││││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4│ 銘葦興 ││95年3、4│95年4月│LU00000000│217,500元│10,875元││曾豐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業有限││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公司││││││││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5│友達興│95年7月│95年5、6│95年6月│MU00000000│225,000元│11,250元│1.商業會計法│曾豐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業公司│15日前某│月│││││第71條第1│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日││││││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2.稅捐稽徵法│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第43條第1│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項│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95年9月│95年7、8│95年8月│NU00000000│200,000元│10,000元││曾豐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15日前某│月││││││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