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債權人 張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川盛 (即 簡明全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簡明全之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簡明全之完整繼承系統表、並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陳報其他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簡明全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