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育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育銘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育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份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3至7即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9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朴簡字第20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3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3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2年4月、5月、5月,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6、7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編號2、3、4、5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3│├────────┼──────────┼──────────┼──────────┤││││││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05月17日│108年04月03日│107年11月24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57、325││年度案號│8年度速偵字第772號│8年度偵字第2710號│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49、65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朴簡字第200號│108年度易字第535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5月31日│108年08月30日│108年12月05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朴簡字第200號│108年度易字第535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判決││││││├────┼──────────┼──────────┼──────────┤││判決│108年06月24日│108年09月23日│109年01月13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8年度執字第2787號│8年度執字第3599號(│9年度執字第390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643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4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12月間某日起至│││犯罪日期│108年04月07日│108年04月08日│108年04月03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8年度偵字第2957、325│8年度偵字第2957、325│8年度偵字第2957、325││年度案號│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49、653號│649、653號│649、65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05日│108年12月05日│108年12月05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判決││││││├────┼──────────┼──────────┼──────────┤││判決│109年01月13日│109年01月13日│109年01月13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9年度執字第390號│9年度執字第390號│9年度執字第391號││││││└────────┴──────────┴──────────┴──────────┘┌────────┬──────────┬──────────┬──────────┐│編號│7│││├────────┼──────────┼──────────┼──────────┤││││││罪名│脫逃││││││││├────────┼──────────┼──────────┼──────────┤││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02月05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8年度偵字第2957、325││││年度案號│3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49、65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05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判決││││││├────┼──────────┼──────────┼──────────┤││判決│109年01月13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9年度執字第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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