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52號聲請人 許麗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到期日、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