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信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錫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52,991元,應繳裁判費148,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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