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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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廖芝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水龍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7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1,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9,1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