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勞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0000000電腦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舉證證明平均工
資為新臺幣32,403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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