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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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