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7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377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下
午四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記載,應
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