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5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柏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9日111年度易字第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柏儒應於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周柏儒(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53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1年12月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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