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5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拜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臺灣強寶瑞實業有限公司通訊址: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羅詩蘋 律師 莊佳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