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柒仟叁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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