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5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被告甲○○與關係人 方瓊 現在之住居所及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臺灣雲林家事法庭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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