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3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捌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婉琪於92年07月25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3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婉琪│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5%│││391156││月04日起至民│││││元││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002│新臺幣│林婉琪│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135119││8月10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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