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