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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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74號上訴人 李謙祥 被上訴人 張晉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2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