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07號聲請人 張瑋倫 即博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博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張瑋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博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特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相對人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而於民國105年9月1日清算完結為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並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7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