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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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12號聲請人 黃千賢 聲請人與相對人上琳醫院間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萬5,46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