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仕龍
洪羽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易佩雯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仕龍
洪羽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