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麗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1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麗娟因偽造文書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許麗娟因偽造文書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案號依序為:民國100年度簡字第161、176號各1罪、100年度審訴字第768號2罪、101年度審訴緝字第21號1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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