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吳劉味 訴訟代理人 吳月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黃淡間 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