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7號附民原告 張靚雯 附民被告 吳淑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67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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