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鈕淮中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鈕淮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鈕淮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被告於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鈕淮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以101年度易字第10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判決駁回,並於101年7月19日確定,案並送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次查被告並未在監所,卻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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