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複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四八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在該遷讓房屋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九七四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許秀芬~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