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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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40號聲請人 馬紹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5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謝憲杰法官吳佩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淳如┌──────────────────────────────────────────────────┐│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4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0-0│股票│1│1000│││01│││││││├─┼───────────────┼──────────────┼────┼───┼────┼───┤│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0-0│股票│1│1000│││02│││││││├─┼───────────────┼──────────────┼────┼───┼────┼───┤│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0-0│股票│1│1000│││03│││││││├─┼───────────────┼──────────────┼────┼───┼────┼───┤│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0-0│股票│1│1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