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67號聲請人 林照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超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陳超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