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1號上訴人 陳憲聰
陳正哲 陳秋滿 陳秋金 陳秋美 陳秋玉 陳秋霞 陳李金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春賢 、 陳正雄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