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07號上訴人 黃智遠黃健興 之繼承人)
黃智陽 (黃健興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上訴人 陳偉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訴字第21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周子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