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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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25號聲請人 劉舜如 相對人𡍼清河相對人𡍼 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姓名「 涂清河 、 涂秋林 」之記載,應更正為「𡍼清河、𡍼秋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